2016-06-07
关于做好2015-2016-1留学本科生学业警告工作处理的通知
各相关学院:
根据《江苏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:留学生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(四年制留学生最后一学期除外,六年制留学生最后一学年除外),给予学期学业警告。为了做好本次学生学业警告处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本次学业警告处理对象:2015-2016学年第一学期获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的学生(2015级学生获得的学分不足10学分)。
2、各学院根据拟给予学业警告留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本人(可以请辅导员协助),如有任何异议请于2016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教学办。
3、海院教务办将名单进行核查,确认后发文公布。
4、教务办填写“学业警告通知书”并盖章,由辅导员协助学院送达学生。各辅导员应及时做好受学业警告学生的思想工作,帮助其安排好课程补修计划,使其尽早完成学业。
附件:拟给予学业警告留学生名单